上海市青浦区庆华幼儿园章程
发布日期:2019-05-14 15:28:47   来源:庆华幼儿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全面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庆华幼儿园;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city Qingpu District qing hua Kindergarten;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新海路101号。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

本园为全日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面向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青浦区教育局规定。

第五条  幼儿园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办园理念:让幼儿园成为师生、家长快乐成长的温馨家园

办园目标:以“让幼儿园成为师生、家长快乐成长的温馨家园”为办园理念,努力改善办园条件,运用现代化管理理念优化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校园文化,提升全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课程执行力,把幼儿园建成幼儿开心、家长放心、教师安心的二级一类幼儿园。

第六条  我园的基础课程与上海市学前教育新课程一致,包括生活活动、运动、学习活动、游戏活动四种课程类型,以幼儿园一日活动的形式组织实施,关注幼儿多方面的基本经验的感受与获得。通过基础课程的实施,促进幼儿健康水平以及情感、态度、认知能力等各方面的发展,使幼儿成为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儿童。

特色活动:德润童心及家教指导特色活动。

第七条  幼儿园园标:

红色:象征教师的爱心。

绿色:象征幼苗。

黄色:温暖的家

Q Y :是庆华的字母缩写。

喻示:整个园标代表幼儿是祖国的花朵,在庆华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在教师的关爱下快乐地成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九条  园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规章,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全面主持幼儿园各项工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三)定期召开园务会和全园工作人员会议,发扬民主、集思广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全园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家长社会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

(四)组织领导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教师业务素质的培养,努力提高教职工的保教业务水平,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信念。

(五)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团结全园教职工,营造良好的人际氛围。

(六)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八)负责聘任、调配本园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人员的工作,奖勤罚懒。负责培养和考察现任干部,选拔后备干部。

(九)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工作,传达各级领导的精神和指示并接收各级领导部门的检查、考核。

(十)决策步署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领导全园事务工作,管理好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和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条  本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做好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讨论校长对副校长以及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七)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八)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明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教代会每三年为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才通过。

教代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制度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及幼儿园各种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四)制定修改幼儿园章程,报区教育局核准。

(五)评议监督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六)讨论并向园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本园设置教育、保育、家教和总务人事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建立行政例会制度:

1、行政例会:由园长、行政助理、教学助理、工会主席等参加。每周召开1次(由园长主持)。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幼儿园各项工作计划和思路,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行政例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综合多方意见。

第十四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编制设置:园长、副园长、行政助理、教师、保育员、营养员、保健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按幼儿园内部改革实施意见予以奖励。对于重大过失、渎职行为的老师行政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力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条  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帮困助学;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有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可以在监护人或保教人员的帮助指导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三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合作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二十五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的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3万元。

本园为全额拨款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记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收费按二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费用,杜绝乱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期末认真结算代办费使用情况向家长出示清单,幼儿伙食费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加强园产管理的制度化,实现班级财务登记、检查制度,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现象的发生。幼儿园购置办公用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办公用品的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资产管理员要作好财物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室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20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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